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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
2019-11-26 10:52:50 來源:中國政協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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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 總綱

 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,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,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。

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。

  第三條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,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(zhí)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,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,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,并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。

  第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,對內領導國家政權。

  第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,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(zhí)行機關;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,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(tǒng)轄機關;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,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。

 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

 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,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,副主席六人,委員五十六人,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。

  第七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,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,行使下列的職權:

  一、制定并解釋國家的法律,頒布法令,并監(jiān)督其執(zhí)行。

  二、規(guī)定國家的施政方針。

  三、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、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。

  四、批準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。

  五、處理戰(zhàn)爭及和平問題。

  六、批準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。

  七、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。

  八、制定并頒發(fā)國家的勛章、獎章,制定并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。

  九、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:

  甲、任免政務院的總理、副總理,政務委員和秘書長、副秘書長,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,各部的部長、副部長,科學院的院長、副院長,各署的署長、副署長及銀行的行長、副行長。

  乙、依據政務院的提議,任免或批準任免各大行政區(qū)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、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。

  丙、任免駐外國的大使、公使和全權代表。

  丁、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員,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、副總司令,總參謀長、副參謀長,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。戊、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、副院長和委員,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、副檢察長和委員。

  十、籌備并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

  第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,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,并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。

  第九條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,協助主席執(zhí)行職務。

  第十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,兩個月舉行一次,由主席負責召集。主席根據需要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請求,或政務院的請求,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,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。

  第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,并根據需要,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。

  第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織條例,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。

  第三章 政務院

  第十三條 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,副總理若干人,秘書長一人,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。政務委員得兼任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的部長。

  第十四條 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,并報告工作。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,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,并報告工作。

  第十五條 政務院根據并為執(zhí)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、國家的法律、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(guī)定的施政方針,行使下列職權。

  一、頒發(fā)決議和命令,并審查其執(zhí)行。

  二、廢除或修改各委、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和各級政府與國家的法律、法令和政務院的決議、命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。

  三、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議案。

  四、聯系、統(tǒng)一并指導各委、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系,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。

  五、領導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。

  六、任免或批準任免第七條第九款乙項規(guī)定以外的各縣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員。

  第十六條 政務院總理主持政務院全院事宜。政務院副總理和秘書長協助總理執(zhí)行職務。

  第十七條 政務院的政務會議,每周舉行一次,由總理負責召集?偫砀鶕枰蛴腥种灰陨系恼⻊瘴瘑T的請求,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。政務院的會議,須有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。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,以總理單獨簽署行之,或由總理簽署外并由有關各委、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的首長副署行之。

 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、財政經濟委員會、文化教育委員會、人民監(jiān)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,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:

  內務部;

  外交部;

  情報總署;

  公安部;

  財政部;

  人民銀行;

  貿易部;

  海關總署;

  重工業(yè)部;

  燃料工業(yè)部;

  紡織工業(yè)部;

  食品工業(yè)部;

  輕工業(yè)部(不屬上述四部門之工業(yè));

  鐵道部;

  郵電部;

  交通部;

  農業(yè)部;

  林墾部;

  水利部;

  勞動部;

  文化部;

  教育部;

  科學院;

  新聞總署;

  出版總署;

  衛(wèi)生部;

  司法部;

  法制委員會;

  民族事務委員會;

  華僑事務委員會;

 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。

 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、貿易部、重工業(yè)部、燃料工業(yè)部、紡織工業(yè)部、食品工業(yè)部、輕工業(yè)部、鐵道部、郵電部、交通部、農業(yè)部、林墾部、水利部、勞動部、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。

  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、教育部、衛(wèi)生部、科學院、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。

  為進行工作,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和下級機關,頒發(fā)決議和命令,并審查其執(zhí)行。

  人民監(jiān)察委員會負責監(jiān)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。

  第十九條 各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,在自己的權限內,得頒發(fā)決議和命令,并審查其執(zhí)行。

  第二十條 政務院設秘書廳,辦理日常事務,并管理文書檔案和印鑄等事宜。

  第二十一條 政務院及各委、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、廳的組織條例,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或批準之。

  第二十二條 各委、部、會、院、署、行、廳,于必要時,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議增加,減少,或合并之。

  第四章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

  第二十三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(tǒng)一管轄并指揮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。

  第二十四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委員若干人。

  第二十五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組織及其管理和指揮系統(tǒng),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。

 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

 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,并負責領導和監(jiān)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。

 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,副院長若干人,委員若干人。

 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、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,負最高的檢察責任。

 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一人,副檢察長若干人,委員若干人。

 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條例,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。第六章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及解釋權

 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法的修改權,屬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;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屬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。本組織法的解釋權屬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。

責任編輯:趙文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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